职业病体检报告

发布时间:2016-12-02 16:38:35人气:

  职业病体检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dc6e198b92fcf1345295827ce09b2383.jpg

  关于“体检"和“体检报告”相关的管理:

  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5.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6.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7.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8.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相关阅读:


征兵体检前有哪些注意事项?

公务员体检对视力的要求

事业单位入职体检项目和标准

职业病体检项目及周期

广东体检网
联系地址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街大道63号(地铁广州北站A出口500米)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15360827590
  • 联系邮箱:2496523491@qq.com

广东职业病体检网 © 版权所有 2015-2022 网站地图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15360827590

微信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