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与保险

发布时间:2016-07-26 09:15:46人气:

         职业病与保险:经诊断患有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要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等流动性大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诊断患有职业病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人,用人单位要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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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以:一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买保险,则费用企业负责,包括支付职业病治疗、鉴定、赔偿;二是如果用人单位买了工伤保险,认定为工伤的,则由工伤保险部门承担费用;三是必须要有岗前体检、在岗体检资料或健康档案。

  其它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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